(2017)陕0502民初2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0
案件名称
贺锦锋与王新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锦锋,王新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2925号原告贺锦锋,男,汉族。被告王新红,男,汉族。本院审理原告贺锦锋与被告王新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贺锦锋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新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贺锦锋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锦锋撤回对被告王新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6元,减半收取43元,由原告贺锦锋承担。审判员 崔 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孙小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