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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22民初5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吴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2民初573号之一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对原告吴建国与被告孙立、刘生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冀0722民初573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冀0722民初573号民事判决书中落款日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补正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审判员  贾艳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 磊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