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8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谭惠与亘大控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惠,亘大控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8962号原告:谭惠,女,197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亘大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27号铂宫国际19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A26965。法定代表人:鞠崇岚,职务不详。原告谭惠与被告亘大控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谭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被告偿还原告工资欠款13080元。3、被告赔偿原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工资。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原告到被告处工作,同时担任董事长助理与金融部经理。被告未支付原告2016年9月至今的工资,故,原告申请仲裁,而重庆市江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决定书。原告对仲裁决定书存在异议,由此诉至本院。经本院审查,确认如下事实:2017年4月6日,重庆市江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仲裁决定书》。该《仲裁决定书》载明,原告与被告因确认劳动关系、劳动报酬劳动争议一案,因原告收到出庭通知书后,2017年4月6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的规定,重庆市江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原告与被告因确认劳动关系、劳动报酬劳动争议一案,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原告不服仲裁决定,由此诉至本院。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查明,原告虽然曾就其诉讼请求申请仲裁,但重庆市江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最终对于原告的申请作出了按撤回申请处理的决定,即,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并未经过仲裁前置程序,故,原告的起诉应被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谭惠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彭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