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921民初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原告桑军诉被告阿拉善盟恺祥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军,阿拉善盟恺祥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921民初377号原告:桑军,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委托代理人:邱德育,内蒙古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阿拉善盟恺祥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法定代表人:季辉平,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桑军诉被告阿拉善盟恺祥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5月2日以需要补充证据,查清事实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做出的处分,且原告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桑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立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卢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