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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5执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陈春智诉高韶峰、梁小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春智,高韶峰,梁小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执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春智,女,汉族,1978年1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高韶峰(曾用名高韶锋、高少锋),男,197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梁小松,女,197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陈春智诉被执行人高韶峰、梁小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作出(2017)豫0185执30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高韶峰所有的郑东新区金水东路10号院38号楼1单元3层05号(权证号:08010392**)房产予以查封。因该房产已被(2015)登执字第998-4案拍卖确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高韶峰所有的郑东新区金水东路10号院38号楼1单元3层05号(权证号号:08010392**)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 娟审 判 员  吕少阳代理审判员  石君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孙楠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