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6执6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杨斐与蒲城柏悦旅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蒲城县宾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斐,蒲城柏悦旅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蒲城县宾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6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斐,女,198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蒲城县城关镇西槐院巷**号。委托代理人李麦侠,女,196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蒲城县城关镇延安西路**号。被执行人蒲城柏悦旅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蒲城县宾馆,驻所地:陕西省蒲城县城关镇延安路60号。负责人王彦方,系该宾馆总经理。杨斐与蒲城柏悦旅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蒲城县宾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蒲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6民初177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清偿案款200000元及利息(利息未计算)、案件受理费2150元、执行费2900元。经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已进入委托评估、拍卖程序,因评估、拍卖周期较长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评估、拍卖作出结论后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蒲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6民初177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以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评估、拍卖作出结论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李晓刚审判员 梁润恒审判员 屈晓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贾保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