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2执2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骆家华、中扶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家华,中扶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02执2145号申请执行人骆家华,男,1955年1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被执行人中扶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市海淀区彰化路9号四层,组织机构代码:673800459。法定代表人钟晖。申请执行人骆家华与被执行人中扶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2016)浙0702民初005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6年05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7770000元、诉讼费6619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公安户籍、支付宝、工商等进行查控,无相应财产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以示惩戒。相应执行情况已全程回告申请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02执214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陈高明执 行 员 胡鼎力执 行 员 季钰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书记员 陈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