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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民初3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与厦门雅酷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厦门雅酷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3760号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成里秀园13号楼东侧楼三层(卢沟桥企业集中办公区),组织机构代码证:76848859-2。法定代表人:詹启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河南天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军,河南天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雅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1036号十楼I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791283018W。法定代表人:张清江,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余芳,福建理则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丽莹,福建理则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雅酷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缘缘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陈阿丽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