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11执3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何智荣、林国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智荣,林国芳,丁丽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1执3385号申请执行人:何智荣,男,197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镇海区九龙。被执行人:林国芳,男,195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丁丽亚,女,197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本院在执行(2016)浙0211执3385号何智荣与林国芳、丁丽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林国芳、丁丽亚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智荣亦未举证证明被执行人的下落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何智荣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增富审 判 员 纪培福审 判 员 贾毅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书记员 钟瑜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