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2执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盐城市大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王伯权、徐娟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盐城市大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王伯权,徐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2执458号申请执行人:盐城市大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幸福西路68号。法定代表人:徐向东,主任。被执行人:王伯权,男,1984年4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大丰区。被执行人:徐娟(系王伯权之妻),女,1985年1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大丰区。本院在执行盐城市大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王伯权、徐娟计划生育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已冻结两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两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强审判员 孙寿如审判员 刘旭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沈 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