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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2执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盐城市大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王伯权、徐娟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盐城市大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王伯权,徐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2执458号申请执行人:盐城市大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幸福西路68号。法定代表人:徐向东,主任。被执行人:王伯权,男,1984年4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大丰区。被执行人:徐娟(系王伯权之妻),女,1985年1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大丰区。本院在执行盐城市大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王伯权、徐娟计划生育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已冻结两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两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强审判员 孙寿如审判员 刘旭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沈 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