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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4民初1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原告林科学与被告刘慧琳、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科学,刘慧琳,李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4民初1383号原告:林科学,男,195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刘慧琳,女,汉族,出生于1967年11月7日,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李林,男,汉族,出生于1970年10月5日,住仪陇县。原告林科学与被告刘慧琳、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林科学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科学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科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8元,由原告林科学负担。审判员  李国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郭丽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