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4民初1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原告林科学与被告刘慧琳、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科学,刘慧琳,李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4民初1383号原告:林科学,男,195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刘慧琳,女,汉族,出生于1967年11月7日,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李林,男,汉族,出生于1970年10月5日,住仪陇县。原告林科学与被告刘慧琳、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林科学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科学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科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8元,由原告林科学负担。审判员 李国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郭丽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