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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02执282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杜丽妃、张自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丽妃,张自庆,吴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02执282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杜丽妃,女,汉族,1988年5月10日出生,住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张自庆,男,汉族,1981年12月6日出生,户籍地:宁德市蕉城区,现住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吴红梅,女,汉族,1983年11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庆元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丽妃与被执行人张自庆、吴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自庆、吴红梅与申请执行人杜丽妃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因和解时间尚���到期,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振勤审判员  林锡铿审判员  陈 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颜晓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