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行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昌黎明秀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昌黎县人民政府、昌黎县城乡规划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黎明秀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昌黎县人民政府,昌黎县城乡规划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3行初23号原告昌黎明秀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黎县昌黎镇碣石大街。法定代表人刘洪波,董事长。被告昌黎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昌黎县昌黎镇五峰山路。法定代表人赵青英,县长。被告昌黎县城乡规划局,住所地昌黎县昌黎镇五峰山路。法定代表人王常,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昌黎明秀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昌黎县人民政府、昌黎县城乡规划局规划行政许可一案中,原告昌黎明秀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昌黎明秀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25元。审判长 刘志高审判员 刘爱臣审判员 张少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姚思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