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刑初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吴清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清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刑初562号公诉机关: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狮检公刑诉〔2017〕546号。受理日期:2017年4月19日。适用程序:简易(快速审理)程序、公开开庭。出庭公诉人:检察员许荣樟。被告人:吴清楚,男,196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文盲,务工,住福建省晋江市。因本案于2016年10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1日被取保候审。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本院经依法适用快速审理机制审理查明:2016年10月7日4时许,被告人吴清楚酒后驾驶闽C×××××小汽车至石狮市华苑大酒店门口时,因停车问题与酒店保安等人发生纠纷,后被告人吴清楚报警并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吴清楚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87.90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证人证言、书证、视听资料、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被告人吴清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清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吴清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主动预缴罚金,可予以从轻处罚。结合相关基层组织愿意对被告人吴清楚进行监管帮教的情况,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及第七十二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清楚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斌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杨安琦录入员侯炜炜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