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2民初1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承德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文杰、杜艳丽、李建红、李剑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文杰,杜艳丽,李建红,李剑楠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1703号原告:承德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新华路*号。法定代表人:夏志厂,职务: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劲松,男,1981年8月30日,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火神庙路火神庙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王文杰,男,196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滦区偏桥子镇小贵口村*组**号。被告:杜艳丽,女,198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滦区偏桥子镇小贵口村*组**号。被告:李建红,女,1981年1月27日出生,满族,住承德市隆化镇北安路***号。被告:李剑楠,男,198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大石庙镇袁家庄村王营子**号。原告承德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文杰、杜艳丽、李建红、李剑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李建红准确的送达地址,我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李建红的送达地址。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承德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3300.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一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 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