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830民初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岳连风与苏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连风,苏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830民初94号原告:岳连风,女,197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泰安市岱岳区,现住汶上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强(特别授权),汶上圣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毅,男,196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兆珍(特别授权),山东圣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金宇路北,科苑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267108993E。负责人:赵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浩(特别授权),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岳连风与被告苏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岳连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暂定90000元及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2.诉讼费、司法鉴定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电动车损失、司法鉴定费共计101936.94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8日21时30分许,白洋驾驶鲁H×××××小型轿车沿汶上宁民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汶上宁民路和政和路路口时,与原告岳连风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原告岳连风受伤、两车损坏。经汶上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认定,白洋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岳连风不承担事故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苏毅辩称,2016年12月8日早上,被告苏毅委托白洋开车去济宁保养,并告诉他:“抓紧回来,我晚上有事”。结果白洋将车开走后一拖再拖直到晚上也没将车开回来,私用车辆未经被告苏毅允许,被告苏毅对白洋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行为不知情,被告苏毅对事故发生没有过错,原告诉请被告苏毅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车主担责以存在过错为前提。分为以下三种情形:(1)知道或应当知道对方无驾驶资格,仍然借出或出租的;(2)知道或应当知道机动车本身有机械故障的;(3)未尽到注意义务的其他情形。综上所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被告苏毅的诉讼请求。原告主张的3525元医疗费没有发票能够证实,不予认可。原告未提交扣发工资证明,对误工费不予认可。对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认可。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辩称,在依法核实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真实有效且不存在保险免赔的情形下,对原告的合法损失我公司同意按照事故责任比例和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付。我公司未见到白洋的驾驶证,不确定白洋是否具有驾驶资格,请求法庭进行调查。如经核实白洋具有驾驶资格,我公司同意交强险限额内承担;如经核实白洋不具有驾驶资格,我公司有权追偿。事故认定书记载驾驶员白洋逃逸,属商业险拒赔情形,故对原告损失超出交强险范围的部分及被告修车费用,我公司不予承担。医疗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已超过交强险医疗限额1万元,我公司同意按交强险限额赔偿。护理费主张标准过高,建议按城镇标准86元/天计算。误工费主张天数过高,应计算至评残前一天,标准建议按城镇标准86元/天计算。原告只提供购车小票一张,未见相关定损证据,对电动车损失费我公司不予承担。交通费主张过高,建议支持500元。鉴定费、诉讼费属于间接损失,我公司不予承担。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2月8日21时30分许,案外人白洋驾驶鲁H×××××小型轿车沿汶上宁民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汶上宁民路和政和路路口时,与原告岳连风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原告岳连风受伤、两车损坏。事故发生后,白洋驾车逃逸。2016年12月19日,白洋到汶上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该事故经汶上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认定,白洋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是造成该事故的全部原因,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岳连风不承担事故责任。原告岳连风受伤后入汶上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8天,经诊断为颅脑损伤、左额颞部硬膜外血肿、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左颞极硬膜外血肿、左颞骨骨折等,花费医疗费14775.49元。经本院委托济宁祥诚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岳连风之伤构成十级伤残,原告支付司法鉴定费1300元。原告住院期间由其夫李小明护理。另查明,原告岳连风自2015年10月起在汶上县汶上镇牛村金牛西路北002号居住生活至今。事故车辆鲁H×××××小型轿车登记所有人为被告苏毅,该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事故发生后,被告苏毅为原告岳连风垫付医疗费9000元。被告苏毅主张白洋系在完成委托事项后发生交通事故,但未提供证据证实,亦未提交调取交警队卷宗的书面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白洋驾驶机动车辆与原告岳连风骑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岳连风受伤。经汶上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认定,白洋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岳连风不承担事故责任,本院予以采信。事故车辆鲁H×××××小型轿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对于原告的损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被告苏毅辩称其委托案外人白洋保养车辆并将车交付白洋,应认定白洋系为被告苏毅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对于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告苏毅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对原告损失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应由被告苏毅进行赔偿。被告苏毅虽主张白洋系在完成委托事项后发生交通事故,但未提供证据证实,亦未提交调取交警队卷宗的书面申请,对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因济宁祥诚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系本院依照法定程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本院予以采信。原告的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予以确定。汶上镇牛村第三卫生室出具的门诊处方笺不是合法有效的医疗费凭证,对该医疗费3525元本院不予认定。原告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每天30元计算28天,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因伤致残持续误工,误工期限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即76天。原告提交的山东正权纺织材料有限公司出具的工资结算发放明细表无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人员的签名或盖章,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不予确认。原告未提交充分证据证实其工作及收入状况,对其误工费本院酌定参照山东省2015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即每天86元计算。原告未提交证据证实护理人员的工作及收入状况,关于护理费本院酌定参照山东省2015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即每天86元计算28天。因事故发生前原告岳连风已在城镇连续居住生活一年以上,其残疾赔偿金应根据山东省2015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20年乘以10%。交通费根据原告及必要陪护人员就医的情况本院酌情认定为500元。本次事故造成原告十级伤残,给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酌定支持1000元。司法鉴定费系因事故造成的间接损失,应由被告苏毅赔偿。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本次事故造成其电动车损失的价值,对其主张电动车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事故发生后,被告苏毅已为原告岳连风垫付医疗费9000元,多垫部分原告予以退还。因该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有:医疗费14775.4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28=840元、误工费86×76=6536元、护理费86×28=2408元、残疾赔偿金31545×20×10%=63090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司法鉴定费1300元,共计90449.4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岳连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83534元;二、被告苏毅在保险外赔偿原告岳连风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司法鉴定费共计6915.49元(被告苏毅已为原告岳连风垫付医疗费9000元,多垫部分原告岳连风予以退还);三、驳回原告岳连风的其它诉讼请求。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其中第一项保险公司赔偿款汇入汶上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汶上县支行15487101040024281(注明案件号)。如果未按本判决限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38元,减半收取计1169元,由原告岳连风负担132元,被告苏毅负担103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智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赵燕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