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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02行审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常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被执行人安乡众鑫纸业有限责任公司非诉强制执行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常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乡众鑫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702行审10号申请执行人常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朝阳路1199号。法定代表人郑家火,局长。被执行人安乡众鑫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乡县大鲸港镇西城社区9组。法定代表人邓一丁,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常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请求本院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7月15日作出的湘常安监管综合执法局罚单[2016]cdlyp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的该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2015年8月28日10时许,安乡众鑫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发生一起中毒事故,造成8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XXX万元,事故发生后,市安监局牵头依法组成事故调查组,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2016年6月29日,市安监局对该次事故予以立案查处。同年7月7日,该局对该案进行了集体讨论,同月11日,向众鑫纸业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告知了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听证的权利。2016年7月15日市安监局作出[2016]cdlyp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安乡众鑫纸业有限公司罚款XX万元的行政处罚。罚款应于15日缴齐,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于同月19日向该公司送达了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安乡众鑫纸业有限公司未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1月19日,市安监局向安乡众鑫纸业有限公司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催告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本院认为,市安监局作出的[2016]cdlyp4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符合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六三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常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湘常安监管综合执法局罚单[2016]cdlyp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案执行费20400元,由安乡众鑫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志宏审判员  毛兴惠审判员  曾宪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朱 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