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23民初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新县安太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胡如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县安太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胡如来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3民初609号原告:新县安太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曹积强,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胡如来,男,汉族,1983年2月25日生,初中文化程度,住新县。原告新县安太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胡如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原告新县安太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县安太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县安太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665元,减半收取533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涛审 判 员 曾 强人民陪审员 甘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吕桂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