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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7民初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官某某与被告艾某某、洪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官某某,艾某某,洪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江西��金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027民初220号原告:官某某被告:艾某某被告:洪某某原告官某某与被告艾某某、洪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官某某,被告艾某某、洪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两被告立即支付欠原告房子装修材料货款共计人民币11335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两被告做房子需要装修,原告卖涂料和吊顶材料,于是两被告找到原告购买涂料和吊顶材料共计人民币16335元,两被告仅支付5000元,剩余的11335元���款未再支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两被告在夫妻期间做房子,做房子是两被告为了共同生活需要,故两被告所欠的债务是两被告共同债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被告艾某某辩称,欠款属实。被告洪某某辩称,这个人我不认识,没见过,这事不是我经手的,所有东西都是艾某某经手的。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销货清单四张,被告艾某某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艾某某与被告洪某某系夫妻关系。2015年被告艾某某因装修房子在官某某处购买涂料及吊顶材料,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现尚欠货款11335元。本院认为,原告官某某向被告艾某某提供涂料及吊顶材料,被告艾某某支付价款,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该买卖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买卖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官某某已经提供了相应的材料,被告艾某某理应支付相应价款。被告洪某某与被告艾某某系夫妻关系,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综上所述,对原告官某某要求被告艾某某、洪某某支付所欠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艾某某、洪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官某某支付所欠货款1133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37元由被告艾某某、洪某某承担。如不服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苏    宜    彬人民陪审员 陈菊香人民陪审员周敏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胡    伦    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