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20民初18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九台区贺翔物资经贸有限公司与北大荒(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九台区贺翔物资经贸有限公司,北大荒(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20民初18929号原告:九台区贺翔物资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法定代表人:张仁,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应明,上海元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大荒(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郭彪,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峥,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国兴,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告九台区贺翔物资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北大荒(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张 英审 判 员 徐晓丽人民陪审员 沈剑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金嘉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第二百五十八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