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1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裴大新与广州天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2017民终1990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裴大新,广州天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民终19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裴大新,住湖南省澧县。委托代理人:伍蓉玲,广东海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日发,广东海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天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萝岗区。法定代表人:何建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忠红,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殷霞,该公司职员。上诉人裴大新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天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生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2民初48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驳回裴大新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裴大新承担。判后,裴大新不服,向本院���起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天生公司向裴大新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59749.2元;3、天生公司向裴大新支付节假日加班费4406.9元;4、天生公司向裴大新支付2016年4月、5月少发工资共7094.9元;5、天生公司补缴裴大新从1996年8月至2003年10月的社保费;6、天生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主要理由是:一、天生公司目前仍是盈利状态,在大量扩招工作人员,有各大网站截图为证,并非存在亏损,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天生公司的经济性裁员只是一个以合法理由掩盖非法目的的手段罢了。二、《工资明细表》系天生公司伪造,双方约定的工资是7987.46元,原审法院依据《工资明细表》认定裴大新的工资构成是错误的。裴大新的加班事实有打卡记录予以证明。三、天生公司裁员的主要原因是觉得新招员工工资较低,并非是收益低下,因此天生公司需支付14个月经济赔偿金、加班工资、2016年4月、5月工资差额,并购买社保。被上诉人天生公司答辩意见:同意原审判决。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另,裴大新在二审审理期间提交了如下证据:1、《百聘招聘信息》,该网页截图拟证明天生公司一直大量招聘员工。2、员工证明,23名员工签名,拟证明裴大新在2016年4月在上班。天生公司对此质证称:证据1,从截图看,招聘岗位并没有裴大新此前的岗位。证据2、奖金与效率挂钩,裴大新没有认真管理,没有奖金发放很正常。制衣行业存在介绍人员进来工作的情况,证明中“张某”就是裴大新的妻子。另外,裴大新在二审阶段申请证人陈某出庭作证,拟证明裴大新在2016年4月在上班。天生公司认为陈某与公司存在劳资纠纷,存在利害关系。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天生公司是否违法解除与裴大新的劳动关系的问题,裴大新上诉主张天生公司并非存在亏损,但提供的网页招聘信息截图不能证明其主张。从《2014年度审计报告》、《2015年度审计报告》、《工会会议记录》及会议签到表、《经济性裁员方案》、《经济性裁员人员名单》、《经济性裁员备案收件回执》等证据看,天生公司经济性裁员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无需向裴大新支付赔偿金。加班工资的问题,裴大新在二审庭审中也确认天生公司已安排周六日加班48小时的补休,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定,无需支付加班费。2016年4月、5月工资差额的问题,根据《年终评核》的内容,天生公司按照4440元的标准发放裴大新20**年4月、5月的工资并无不当。裴大新二审提交的证人证言不能证明其主张。至于裴大新要求天生公司补缴从1996年8月至2003年10月的社保费的问题,经查阅原审开庭笔录,裴大新在原审庭审中明确表示撤回该补缴社保的请求,故此本院对该请求不予审理。综上所述,经审查裴大新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裴大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叶嘉璘审判员 王 珺审判员 乔 营二〇一七年××月××日书记员 沈豪彦汤燕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