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终3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杨某海、杨某利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守海,杨忠利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民终38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利。上诉人杨某海因与被上诉人杨某利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平度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3民初86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某海上诉请求:撤销平度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3民初8649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承担上诉费。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杨某利在与上诉人相邻的口粮地上违法建造猪舍,影响上诉人口粮地的采光并造成环境污染,应当判决被上诉人拆除违法建筑并赔偿上诉人损失10000元。杨某利未答辩。杨某海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消除对原告种植作物的妨碍和对影响作物生长赔偿一万元,减少对周围环境的污染。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被告系同村村民,涉案猪圈与原告承包地东西相邻,庭审中,被告称“我是2003年建设的猪圈,当时建的时候是100多平方米,建起来后一直养猪,2015年秋天扩建,扩建到大约一亩地左右……”。原告向法院提交了照片,部分照片显示,涉案猪圈的一根白色水管延伸到了原告家地头,有排污水迹象,对该证据被告质证称“对照片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照片证明不了原告的损失,照片中的白水管是排生活用水的。”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相邻关系纠纷,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通过现场照片可以认定被告存在向原告承包地排污的侵权行为,应停止侵害;对于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从公平合理的原则出发,被告应在合理期限内停止侵害,禁为对原告承包地不利之排污行为。判决:一、被告杨忠利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停止侵害,禁止向原告杨守海的承包地中排放污水;二、驳回原告杨守海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相邻关系纠纷。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被上诉人的行为对其口粮地造成了一定的污染,但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上诉人建造的建筑物对其口粮地的采光造成影响,亦未证明其口粮地因此遭受经济损失的情况,且未提供证据证实被上诉人口粮地上的建筑为违法建筑,一审据此认定上诉人举证不能,依法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杨守海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杨守海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牛珍平代理审判员 刘 琰代理审判员 赵玉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卢翔飞书 记 员 贾晓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