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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6执保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张勋申请许光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财产保全解除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勋,花垣县信立建材有限公司,许光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26执保31号申请执行人张勋,男,1976年8月4日出生,住所地平江县伍市镇伍市村643号,证件号码430626197608048036。被执行人花垣县信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阳。被执行人许光曙,地址平江县伍市镇茅草坪村193号。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作出(2016)湘0626民初2032-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执行人花垣县信立建材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花垣县信立建材有限公司、许光曙所有的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俞春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宁鑫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