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3103民初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杨国峦与杨国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国峦,杨国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3103民初416号原告:杨国峦,女,汉族,1967年1月3日出生,云南省芒市人,小学文化,务农,住芒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其蓉,女,汉族,1990年8月9日出生,云南省芒市人,初中文化,务农,住址芒市,现住芒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杨国清,男,汉族,1987年7月7日出生,云南省芒市人,初中文化,务农,现住芒市。原告杨国峦诉被告杨国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国峦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国峦撤诉。案件受理费188元,由原告杨国峦承担(已付)。审判员 罗乔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孔亿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