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03民初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关某与被告锦州市某物业有限公司、王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某,王某,锦州市某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03民初376号原告:关某,女,197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凌河区。被告:王某,男,1982年4月11日出生,满族,农民,住锦州市太和区。被告:锦州市某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法定代表人:葛某某,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岩,系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关某与被告锦州市某物业有限公司、王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关某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关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关某负担。审判员 贺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