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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03民初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关某与被告锦州市某物业有限公司、王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某,王某,锦州市某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03民初376号原告:关某,女,197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凌河区。被告:王某,男,1982年4月11日出生,满族,农民,住锦州市太和区。被告:锦州市某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法定代表人:葛某某,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岩,系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关某与被告锦州市某物业有限公司、王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关某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关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关某负担。审判员  贺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