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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6执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2016)湘1126执301号申请执行人欧土云等人与被执行人龚明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土云,龚台顺,龚明生,龚亮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6执301号申请执行人欧土云,女,1963年7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申请执行人龚台顺,男,1996年6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被执行人龚明生,男,1963年7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被执行人龚亮亮,男,198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欧土云、龚台顺与被执行人龚明生、龚亮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拍卖龚明生所有的位于宁远县女英路旺富家园704D、1101A房屋两套,但三次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1126民初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明辉审判员  许树生审判员  朱革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冯梅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