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2民初2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黄莹莹与陶丽萍、陶丽秋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莹莹,陶丽萍,陶丽秋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12民初2098号原告黄莹莹,身份证号2301221991********,女,1991年3月31日出生,汉族,教师,现住所哈尔滨市阿城区亚沟镇三委*组。被告陶丽萍,身份证号2301221968********,女,1968年3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所哈尔滨市阿城区亚沟镇三委*组。被告陶丽秋,身份证号2301221969********,女,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所哈尔滨市阿城区亚沟镇三委*组。委托代理人陶丽萍,身份证号2301221968********,女,1968年3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所哈尔滨市阿城区亚沟镇三委*组。原告黄莹莹与被告陶丽萍、陶丽秋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莹莹、被告陶丽萍及被告陶丽秋的委托代理人陶丽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莹莹诉称,原告外祖母刘桂兰在哈尔滨市阿城区亚沟镇通城街三委二组水泥厂家属楼5号楼2单元503室有房产一处,产权证号为:51300497。2016年2月3日,原告外祖母刘桂兰立下遗嘱,遗嘱载明:“……立遗嘱人于2000年5月24日取得了哈尔滨市阿城区亚沟镇通城街三委二组水泥厂家属楼5号楼2单元503室的房屋产权,产权证号为:51300497。现立遗嘱人将此房屋交与外孙女黄莹莹继承,其他子女均没有争议。……”2016年6月9日原告外祖母刘桂兰病逝。现原告欲依照遗嘱办理房屋更名手续,请求法院依法确认2016年2月3日刘桂兰所立遗���有效;请求依法确认哈尔滨市阿城区亚沟镇通城街三委二组水泥厂家属楼5号楼2单元503室的房屋产权归原告所有;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被告陶丽萍、陶丽秋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并当庭举示:证据一、原、被告双方户口本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意在证明原、被告主体身份。证据二、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一份。意在证明此房屋归立遗嘱人刘桂兰所有。证据三、刘桂兰所立遗嘱一份。意在证明该遗嘱真实有效,当事人均在遗嘱上签字确认,并同意该处房产交于原告黄莹莹继承,各方对该遗嘱均无异议。证据四、刘桂兰的死亡证明及火化证明复印件各一份。意在证明刘桂兰已于2016年6月9日死亡。被告陶丽萍、陶丽秋未向法院提交证据。庭审中二被告对原告所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为:对证据一、二、三、四均无异议。因二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一、二、三、四均无异议,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该四份证据予以采信。综合本院认定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对本案的法律事实认定如下:哈尔滨市阿城区亚沟镇通城街三委二组水泥厂5#楼2-503,产权证号为:513004**号房屋所有权人为刘桂兰。2016年2月3日,刘桂兰立下遗嘱,遗嘱载明:“……立遗嘱人于2000年5月24日取得了哈尔滨市阿城区亚沟镇通城街三委二组水泥厂家属楼5号楼2单元503室的房屋产权,产权证号为:51300497。现立遗嘱人将此房屋交与外孙女黄莹莹继承,其他子女均没有争议。……”并由立遗嘱人刘桂兰、立遗嘱人子女陶丽萍、立遗嘱人子女陶丽秋及受益人黄莹莹签字确认。2016年6月9日刘桂兰死亡。本院认为,继承遗产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被继承人刘桂兰死亡,其生前所享有的财产继承开始。刘桂兰于2016年2月3日所立遗嘱,符合遗嘱构成要件,其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故该遗嘱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应按遗嘱处分刘桂兰遗产。原告要求按遗嘱继承哈尔滨市阿城区亚沟镇通城街三委二组水泥厂5#楼2-503,产权证号为:51300497号房屋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哈尔滨市阿城区亚沟镇通城街三委二组水泥厂5#楼2-503,产权证号为:51300497号房屋的财产权利由原告黄莹莹继承,该房屋全部归原告黄莹莹个人所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由原告先期缴纳)由被告陶丽萍、陶丽秋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万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 苏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