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民初5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杨广忠与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广忠,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3民初5054号原告:杨广忠,男,196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琳、薛兰颖,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以下简称英大泰和财险陕西公司),营业地: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32号10层。负责人:朱建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涛,该公司职员。原告杨广忠与被告英大泰和财险陕西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琳、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广忠诉称,河北千禧鹤饮食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在被告处为陕A×××××小轿车购买机动车损失保险的商业险,金额为316900元,双方签订的商业保险合同于2016年8月16日生效。原告为陕A×××××小轿车的被保险人。原告于2016年10月3日在西汉高速(汉中方向K1101+200米处)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就赔偿事宜多次与被告沟通无果。原告后自行维修并垫付20135元维修费。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车辆损失20135元及评估费600元,前述费用共计2073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英大泰和财险陕西公司辩称,其公司对交通事故的事实、责任划分无异议;根据合同约定,双方应共同委托评估机构鉴定损失,原告单方委托评估机构的行为违反了程序,故对评估金额有异议;本案损失应当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不应由被告承担。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河北千禧鹤饮食股份有限公司就涉案陕A×××××小型轿车以杨广忠作为被保险人向被告英大泰和公司投保了包含机动车损失保险在内的多种险种,其中,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为316900元,不计免赔率,保险期间自2016年8月17日起至2017年8月16日止。2016年10月3日11时许,案外人刘慧驾驶的陕A×××××号汽车与杨广忠(准驾车型B2)驾驶的陕A×××��×车在西汉高速汉中方向K1101+200米处相撞。经公安机关认定,刘慧未保持安全车距,造成交通事故,刘慧负事故全部责任,杨广忠无事故责任。交通事故发生后,杨广忠及时向被告报告了出险事故。因沟通无果,杨广忠自行委托保险公估机构对涉案车辆损失进行了评估,并支付了评估费600元。经评估,涉案车辆车损合计20135元。杨广忠后于2017年2月22日向被告送达了要求赔偿损失的律师函。庭审中,原告方表示原告杨广忠未向刘慧作出过放弃权利的意思表示。上述事实,有保险单、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公估报告及发票、律师函、快递单、短信息截图、庭审笔录等相关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投保人向被告英大泰和财险陕西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等险种并不计免赔,英大泰和财险陕西公司也向投保人出具了保险单,双方的保险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原告杨广忠作为前述保险合同所约定的被保险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英大泰和财险陕西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本案中,原告杨广忠在保险期间发生保险事故后,已及时向被告报告了保险事故,在与被告沟通无果后,自行委托有评估资质的机构对车辆损失进行评估,评估的车损金额亦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范围内,故本院对原告的赔偿金额主张,予以支持。至于被告辩称损失应由侵权人赔偿,被告不承担的意见,经查,该意见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关于被保险人有权请求支付保险金的规定不符,故本院对该意见,不予采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五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广忠支付车辆损失20135元、评估费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18元,由被告负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应负担的费用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栗德亮人民陪审员 杨铜川人民陪审员 潘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张珍萍打印:扈艳红校对:李兴梅2017年月日送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