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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1民初1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郜云华与王显英、郜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郜云华,王显英,郜国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1498号原告郜云华,男,196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被告王显英,女,197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郜国强,男,1961年10月4日出生,住址同上,系王显英之夫。本院在审理原告郜云华与被告王显英、郜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名下的“南海777货轮”或其他价值133万元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名下的“南海777货轮”或其他价值133万元的财产。二、1、查封原告提供担保的郜熠楠位于宜昌市夷陵区湖光路丰豪长江商城(5)幢1单元01室面积为139.78平方米,房产证号为:夷凌区房权证小溪塔字第××号房屋一套;2、查封郜熠楠位于宜昌市夷陵区湖光路丰豪长江商城(8)幢01室面积为43.71平方米,房权证号为:夷凌区房权证小溪塔字第××号房屋一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常安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汪文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