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1民初2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市浦口区顶山街道临泉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南京利荣五金玩具有限公司、南京宏泉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市浦口区顶山街道临泉社区居民委员会,南京利荣五金玩具有限公司,南京宏泉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南京衡萱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2079号原告:南京市浦口区顶山街道临泉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顶山街道珍珠街71号。负责人:李云强,该单位主任。委托代理人:竺菲,江苏天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利荣五金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顶山街道珍珠街77号。被告:南京宏泉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顶山街道珍珠街77号。被告:南京衡萱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顶山街道珍珠街77号。原告南京市浦口区顶山街道临泉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南京利荣五金玩具有限公司、南京宏泉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南京衡萱建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南京市浦口区顶山街道临泉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可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且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市浦口区顶山街道临泉社区居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7502元,减半收取3751元,由原告南京市浦口区顶山街道临泉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谢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胡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