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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03民初1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宋某1与白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1,白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3民初1137号原告:宋某1,男,2016年5月生,汉族,学龄前儿童,住六枝特区,法定代理人:宋某2(系原告之父),住六枝特区。法定代理人:刘某(系原告之母),住六枝特区。被告:白某某,男,汉族,住六枝特区,其他信息不详。原告宋某1与被告白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宋某1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宋某1负担。审判员  吴开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浦 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