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03民初1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宋某1与白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1,白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3民初1137号原告:宋某1,男,2016年5月生,汉族,学龄前儿童,住六枝特区,法定代理人:宋某2(系原告之父),住六枝特区。法定代理人:刘某(系原告之母),住六枝特区。被告:白某某,男,汉族,住六枝特区,其他信息不详。原告宋某1与被告白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宋某1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宋某1负担。审判员 吴开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浦 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