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2民初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孔庆云与陈金祥、李玉华、陈阿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庆云,陈金祥,李玉华,陈阿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822民初982号原告:孔庆云。被告:陈金祥。被告:李玉华。被告:陈阿娜。原告孔庆云与被告陈金祥、李玉华、陈阿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庆云、被告陈金祥、被告李玉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阿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孔庆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陈金祥、李玉华、陈阿娜偿还欠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98600元;2.陈金祥、李玉华、陈阿娜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陈金祥、李玉华、陈阿娜分别于2009年1月1日、2009年5月5日、2009年10月28日在孔庆云处借款总计150000元,约定借款月利率1.5%。孔庆云多次索要,三人均以种种理由推拖。陈金祥、李玉华承认孔庆云提出的诉讼请求。陈阿娜未答辩。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陈金祥、李玉华承认孔庆云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陈金祥、李玉华、陈阿娜系共同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金祥、李玉华、陈阿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孔庆云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截止至2016年12月31日为98600元,自2017年1月1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继续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陈金祥、李玉华、陈阿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志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