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民辖终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兰洪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兰洪开,四川正鑫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民辖终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杨洼251号。法定代表人:陈建光,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兰洪开,男,1974年8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武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正鑫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路18号A幢1层8号。法定代表人:顾和平,总经理。上诉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兰洪开、四川正鑫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7)闽0802民初7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兰洪开并无任何形式的合同关系,不存在所谓的合同履行地,那么,因所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由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的主要办事机构及住所地为北京市通州区,本案应由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管辖。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请求撤销(2017)闽0802民初70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工程地点为龙岩万达广场,即本案不动产所在地为龙岩市新罗区,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其与被上诉人兰洪开之间并无任何形式合同关系的上诉理由属于案件实体审查的内容,不属于本案管辖权异议审查的内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志 炜审判员 童 寿 华审判员 谢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何艳(代)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