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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2民初1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泸州欣鼎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欣鼎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2民初1203号原告:泸州欣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得胜镇林坎社区。法定代表人:张司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泸州市江阳区南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连江路三段7号。法定代表人:张骏,总经理。原告泸州欣鼎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泸州欣鼎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泸州欣鼎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欣鼎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733元,由原告泸州欣鼎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付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黄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