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73民初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东莞市火鹤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斯卖尔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火鹤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深圳市斯卖尔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688号原告:东莞市火鹤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峡口榴花西街。法定代表人:刘暖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峰,广东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洁,广东佑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斯卖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四十五区裕安商务大厦。法定代表人:陈广彬。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法定代表人:张勇。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火鹤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斯麦尔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33022××××.1,外观设计名称“车载香水容器(DL-901)”)纠纷一案后,原告东莞市火鹤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以其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火鹤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火鹤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为500元,由原告东莞市火鹤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小鹏人民陪审员 黎锦华人民陪审员 吴桄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法官 助理 邓志愿书 记 员 郭秀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