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30财保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汤漫洪、范邵辉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汤漫洪,范邵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30财保49号申请人汤漫洪,男,197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怀来县。被申请人范邵辉,男,1972年5月21日出生,现住张家口市。申请人汤漫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范邵辉经营的张家口鑫海超硬材料有限公司银行资金200万元或查封扣押该公司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汤漫洪以其所有的位于怀来县沙城镇京西商业大道商铺3栋102室房屋、闫爱芸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怀来县沙城镇福泽园小区6栋3单元302号房屋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汤漫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范邵辉经营的张家口鑫海超硬材料有限公司银行资金200万元或查封扣押该公司同等价值的财产,期限为2017年5月2日至2018年5月1日。二、查封申请人汤漫洪提供的位于怀来县沙城镇京西商业大道商铺3栋102室房屋一套,期限为2017年5月2日至2018年5月1日。三、查封闫爱芸提供的位于怀来县沙城镇福泽园小区6栋3单元302号房屋一套,期限为2017年5月2日至2018年5月1日。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祁丽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郭亚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