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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行终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明新诉靖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行政管理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明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12行终94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明新。上诉人李明新因诉靖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行政管理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苏1291行初10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明新原审诉称:我的退休养老金待遇至今得不到落实,靖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久拖不决,依照靖政发(2003)138号文,我应享受事业性质退休养老金待遇。事实和理由:我们江苏省海洋工程总公司是江苏省政府批示的全民事业单位,见苏政复(1985)4号文,江苏省建设委员会苏建人(1993)064号文。江苏省海洋工程公司苏海司(2002)35号“关于公司原事业性质老职工要求享受事业性质待遇的报告”,亦明确实属事业性质,原事业退休的老职工应享受事业退休养老金。从1988年至今,老同志不断上访,市有关领导多次批示,1994年8月解决了38名,享受事业退休养老金待遇。1988年以后退休的则按企业退休发放养老金,同是一个单位两种做法极不公平。1988年公司事改企是改革,真正改制是在2003年-2004年结束,当时市内有九圩汽渡、新华书店,他们与我司同样事业改为企业,他们后都恢复事业性质,而我们都没有恢复。依照靖政发(2003)138号文件规定,我们均在政策范畴之内,为此,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照靖政发(2003)138号文,享受事业性质退休养老金待遇。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李明新请求依照靖政发(2003)138号文,享受事业性质退休养老金待遇。该诉求属于改制过程中落实职工退休养老金待遇的历史遗留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故对其起诉依法应不予立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对李明新的起诉不予立案。上诉人李明新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苏1291行初100号行政裁定,判决靖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照靖政发(2003)138号文,给其享受事业性质退休养老金待遇。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明确了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的范围。上诉人李明新请求依照靖政发(2003)138号文件精神,享受事业性质退休养老金待遇。其所诉之请求属改制过程中落实职工退休养老金待遇的历史遗留问题,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原审法院对李明新的起诉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上诉人李明新的上诉请求依法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锦华审 判 员  瞿廷英代理审判员  黄晓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周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