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民终3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曲叶丽与高立功、沈阳天创置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曲叶丽,高立功,沈阳天创置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马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终37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曲叶丽,女,196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煜,系辽宁百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涛,系辽宁百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立功,男,1963年9月1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天创置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温家鹏,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马欣,女,196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上诉人曲叶丽因与被上诉人高立功、沈阳天创置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3民初75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曲叶丽于2017年4月2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曲叶丽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38,920元,减半收取69,460元,由上诉人曲叶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 悦审 判 员 邹明宇代理审判员 刘小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王星丹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