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4民初2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道桥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邱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道桥设计咨询有限公司,邱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民初2823号原告成都道桥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沙湾东二路1号智业加州A栋401号。法定代表人宁钦海。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绍珊,四川北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邱某某,男,汉族,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道桥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邱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成都道桥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道桥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道桥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邱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成都道桥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冯文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杨 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