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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初9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胡红阳与刘启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红阳,刘启彬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3民初9153号原告:胡红阳,女,197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绍明、戚燕萍,浙江绍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启彬,男,198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孙祖、项哲昱,浙江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红阳与被告刘启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胡红阳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启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红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红阳撤回对被告刘启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缴592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胡红阳自愿负担。审 判 长  罗书生代理审判员  董臻静人民陪审员  倪 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书 记员  蒋梦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