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12民初8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李某诉被告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12民初8088号原告:李某,女,1969年4月21日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被告:张某,男,1976年11月13日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2017年5月2日,原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某承担。审 判 长 张宗波人民陪审员 夏书萍人民陪审员 贺加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赵亚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