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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21执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聂世兵、黄才军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世兵,黄才军,随州市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随县洪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321执196号申请执行人:聂世兵,男性,住随县。被执行人:黄才军,男,196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被执行人:随州市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香江商贸集团南京三街24号。被执行人:随县洪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县厉山镇勇敢村。本院在执行聂世兵与黄才军、随州市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随县洪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品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陈祥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