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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民初3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苏艳与苏延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艳,苏延龙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3778号原告:苏艳,女,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告:苏延龙,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原告苏艳与被告苏延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苏艳于2017年5月2日因双方庭外化解纠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艳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苏艳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立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