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3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苏艳与苏延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艳,苏延龙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3778号原告:苏艳,女,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告:苏延龙,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原告苏艳与被告苏延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苏艳于2017年5月2日因双方庭外化解纠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艳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苏艳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立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