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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9执1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杨珠莲、罗惠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珠莲,罗惠丹,陈铨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6)浙0329执1685号申请执行人杨珠莲,女,195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被执行人罗惠丹(曾用名罗慧真),女,195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被执行人陈铨家,男,196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泰三商初字第278号民事判决书,业已受理申请执行人杨珠莲与被执行人罗惠丹、陈铨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罗惠丹、陈铨家的银行存款、公积金存款、工资收入、债权收入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叶广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潘美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