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6民初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长山供销社第三农药化肥经销部与范纪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山供销社第三农药化肥经销部,范纪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6民初454号原告:长山供销社第三农药化肥经销部。住所地黑龙江省绥棱县。负责人:姚臣,男,汉族,长山供销社第三农药化肥经销部业主,住黑龙江省绥棱县。被告范纪波,男,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绥棱县。原告长山供销社第三农药化肥经销部与被告范纪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长山供销社第三农药化肥经销部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山供销社第三农药化肥经销部以与被告范纪波自行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山供销社第三农药化肥经销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110元,合计135元。由原告长山供销社第三农药化肥经销部负担。审判员 赵力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梁宝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