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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民终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XX斌与被申请人江苏辉尚建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斌,江苏辉尚建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民终309号申请人:XX斌,男,1971年1月3日生,汉族,建筑业从业者,住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安徽皖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江苏辉尚建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法定代表人:朱昌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邦力,男,该公司业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晶晶,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XX斌与被申请人江苏辉尚建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XX斌于2016年5月17日向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该院作出(2016)皖1822民初1651号民事裁定,冻结江苏辉尚建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苏州长桥支行的银行存款10万元。2017年3月16日,XX斌以冻结期限即将届满为由,向本院提出续保申请,请求继续冻结上述款项。本院经审查认为,XX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续行冻结江苏辉尚建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苏州长桥支行的账户内存款10万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程 瑛审判员 陈月银审判员 陈前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孙如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