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91民初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377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与蒋善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蒋善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91民初377号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556241-5,住所地泰州市泰高路329号。负责人:吕小昌,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玥,公司员工。被告:蒋善坤,男,1965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泰州医药高新区。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与被告蒋善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4元,减半收取计62元,由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芸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孙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