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3刑更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向巴青批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向巴青批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3刑更31号罪犯向巴青批,男,藏族,牧民,生于1995年6月1日,文盲,四川省炉霍县人。现在四川省甘孜监狱服刑。四川省康定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2014)康定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向巴青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已执行)。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10月13日交付四川省甘孜监狱执行刑罚。刑期自2013年12月28日起至2023年11月27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甘孜监狱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七个月建议意见,报送本院审核裁定。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4月18日进行裁前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向巴青批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深挖犯罪根源,端正改造态度;能以各项监规纪律约束改造言行,自觉维护监内改造秩序;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核成绩合格;在生产劳动中,服从安排,听从指挥,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17年1月31日转换后考核获得3个表扬。以上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年度评审鉴定表、监区会议记录、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悔改表现评定表、罪犯计分考核积分转换审批表、旁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向巴青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向巴青批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2月28日起至2023年4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军审判员 谭伟审判员 于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马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