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02执2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邹志华、杨德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志华,杨德财,卢平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02执2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邹志华,男,1970年4月7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被执行人杨德财,男,198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乐安县人,住抚州市乐安县。被执行人卢平辉,男,198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州市乐安县人,住抚州市乐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9日作出的(2016)赣1002民初28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4日,以(2017)赣1002执28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卢平辉所有的挂靠在金溪宏达物流有限公司的赣F×××××及赣F×××××挂车一辆,并责任被执行人杨德财、卢平辉在3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邹志华借款人民币134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杨德财、卢平辉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卢平辉所有的挂靠在金溪宏达物流有限公司的赣F×××××及赣F×××××挂车一辆,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烂文审判员 易淑闽审判员 邓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方惊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