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226执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2016)湘1226执244号陈昌德与陈代云民间借贷纠纷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阳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昌德,陈代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26执244号申请执行人:陈昌德,男,1969年5月24日出生,苗族,农村居民,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江口墟镇江口村二组。被执行人:陈代云,男,1981年5月25日出生,苗族,城镇居民,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江口墟镇江口村二组。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2016)湘1226民初5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7日受理申请执行人陈昌德与被执行人陈代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履行和解协议,但未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和原生效法律文书,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周尚清审判员  谢 钧审判员  黄亚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侯茂林